罚款一万元!对外销售自制化妆品,可能涉嫌违法! 新条例实施后,美容店自制化妆品被罚的首个案例于近日被曝光。 据悉,今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市监局在今年年初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内艺轩美容美发店存放有1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后泉”水漾舒润补水大套盒,同时还有25瓶无标签的自制粉末状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该店被处罚款合计1万元。 此次处罚,打响了新条例实施后,对经营者自制化妆品查处罚款的第一枪。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否则将面临处罚。轻者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会处罚到人,甚至10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此次美容院自制化妆品一案,该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下一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新条例,进一步加强辖区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稽查执法等手段结合,营造更加健康、安全、有序的化妆品行业发展环境提供保障。 在此之前,已有多方平台被曝违规生产、销售自制无证化妆品并被追责。网红周梦晗凭借姣好的形象,以“自用”“超越所有大牌”等说辞,为自己售卖的蚕丝面膜背书,更声称“绝对不含重金属、荧光剂等有害成分,出现问题照价赔偿100倍”。随后被许多消费者曝光使用后出现过敏性皮炎、激素依赖性皮炎等症状。无证自制化妆品屡禁不止,与“成分党”热潮的兴起以及消费者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息息相关。她们或是追求纯天然、定制化个性产品,或是渴望立竿见影的效果、极高性价比,却往往忽视了这类三无产品直接接触在皮肤上的潜在隐患。 以品质过硬、服务见长的实体店更应洁身自好,守住口碑。 新《条例》明确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填补了行政执法中法律依据的空白,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